菲律宾群岛银行,请愿人,VS。 CARLOS LEOBRERA 和上诉法院,被告。菲律宾群岛银行,请愿人,VS。 CARLOS LEOBRERA 和上诉法院,受访者。[G.R.编号 137147 和 G.R. 137148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3年11月18日
461菲尔。 461 特别第一师 [ G.R.编号 137147 和 G.R.第 137148 号,2003 年 11 月 18 日] 菲律宾群岛银行,请愿人,VS。 CARLOS LEOBRERA 和上诉法院,被告。菲律宾群岛银行,请愿人,VS。 CARLOS LEOBRERA 和上诉法院,被告。 R E S O L U T I O N YNARES-SANTIAGO, J.:这解决了上述合并案件中各方重新考虑的相应动议。 G.R.编号 137147 - 在 G.R.第 137147 号,我们于 2002 年 1 月 29 日作出裁决,其决定性部分如下: 鉴于此,法院驳回上诉并维持上诉法院的裁决(CA-GR CV No. 40988)和审判法院,修改后的实际损害赔偿金减少到 P200,000.00 和 P50,000.00 作为律师费。如此订购。[1]申请人菲律宾群岛银行和被申请人Carlos Leobrera均提出复议上述决定的动议。在其部分复议/澄清动议中,请愿银行提出以下理由:下级法院对 100 万比索 (P1,000,000.00) 的道德损害的高额裁决,在本法院的决定中没有考虑到,应该同样删除符合 G 中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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