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益民,请愿人,VS。上诉法院,RIZAL 商业银行公司,Papercon (PHILIPPINES), INC. 和 TOM PEK,受访者。[G.R. 【第137932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1年03月28日
407菲尔。 944 第三师[G.R. 2001 年 3 月 28 日第 137932 号] 蒋益民,请愿人,诉上诉法院,RIZAL 商业银行公司,Papercon (PHILIPPINES), INC. 和 TOM PEK,被告。判决 GONZAGA-REYES, J.:即时请愿书涉及由在此的请愿人(居住在台湾的中国公民)向 Rizal Commercial Banking Corporation(以下简称“RCBC”或“被诉银行” ) 在巴石市地区初审法院第 151[1] 分庭审理。该案件记录为第 54694 号民事案件,要求收取 100,000.00 美元或等值的中央银行利率、法定利息、精神和惩戒性损害赔偿以及律师费。原审法院维持原告的案情,指称上述 100,000.00 美元是香港恒隆银行有限公司于 1979 年 2 月 7 日通过太平洋银行汇往被申请人银行总行的。 [2]汇款是请愿人自己的账户,旨在根据菲律宾法律使他有资格成为外国投资者。正如初审法院所发现的,它是由请愿人在抵达菲律宾之前亲自发送的。 [3] 1985年年中,请愿人查了自己的钱,发现美元存款被转入被诉银行Shaw Boulevard分行,转入比索账户,余额仅为P1,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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