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RFECTA QUINTANILLA,请愿人,VS。上诉法院**和黎刹商业银行公司,答辩人。[G.R. 【第101747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7年09月24日
344菲尔。第811章第 101747 号,1997 年 9 月 24 日] PERFECTA QUINTANILLA,请愿人,VS.上诉法院**和黎刹商业银行公司,答辩人。判决 FRANCISCO, J.:经初审法院认定并经上诉法院 (CA) 确认的前因如下: 被告 xxx(被告 RCBC)是一家商业银行机构,根据现行法律组建,开展业务通过其在宿务市获得正式认可的办事处。 “1983 年 7 月 12 日,原告(请愿人)根据 TCT 第 39409 号在宿务市的一块土地上执行了一项房地产抵押贷款,有利于被告 RCBC,以确保获得一笔金额为P45,000.00。原告仅从该抵押信贷额度中获得了 P25,000.00 的金额,并由本票编号。 1984 年 10 月 23 日,上述 P25,000.00 中的 84/615,年利率为 38%。藤制品出口国外。与此相关,她与被告 RCBC 建立了预付信用额度,用于针对其国外客户的信用证出口票据。 “此外,在同一天,即 1984 年 10 月 23 日,原告从被告 RCBC 获得了一笔 100,000.00 披索的贷款,以她的预先出口信贷额度为抵押,由本票担保。 84/614,在成熟期,从那时起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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