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久帮助信用合作社,请愿人,VS。 BENEDICTO FABURADA、SISINITA VILLAR、IMELDA TAMAYO、HAROLD CATIPAY 和国家劳工关系委员会,第四部门,宿务市,受访者。[G.R. 121948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1年10月08日
419菲尔。 147 第三分区 [ G.R.第 121948 号,2001 年 10 月 8 日] PERPETUAL HELP CREDIT COOPERATIVE, INC.,请愿人,VS. BENEDICTO FABURADA、SISINITA VILLAR、IMELDA TAMAYO、HAROLD CATIPAY 和全国劳工关系委员会,第四司,宿务市,受访者。判决 SANDOVAL-GUTIERREZ, J.:1990 年 1 月 3 日,私人被告 Benedicto Faburada、Sisinita Vilar、Imelda Tamayo 和 Harold Catipay 向仲裁申请者 Perpetual Help Credit Cooperative, Inc. (PHCCI) 提起诉讼。杜马格特市劳工和就业部 (DOLE) 分局,针对非法解雇、节假日和休息日的加班费、离职费、工资差异、精神损害赔偿和律师费。随后,请愿人 PHCCI 提出动议驳回投诉,理由是他们之间没有雇主与雇员的关系,因为私人受访者都是合作社的成员和共同所有者。此外,私人受访者并未用尽合作社章程中规定的补救措施。 1990 年 9 月 3 日,请愿人提出补充动议驳回,指称 R.A.第 121 条。 1990 年 3 月 26 日生效的第 6939 号《合作社发展授权法》要求在诉诸司法程序之前在合作社内部进行调解或调解。同日,劳工仲裁员驳回了请愿人的驳回动议,认为该案涉及雇主与雇员的关系,合作社法服从《劳动法》。 1993 年 11 月 23 日,劳工仲裁员作出裁决,其决定性部分如下: 鉴于此,在所考虑的前提下,特此作出判决,宣布投诉人被非法解雇,因此指示被申请人支付投诉人自被非法解雇之日起计算的欠薪直至实际复职,但须遵守三年返还工资规则,因为复职显然不再可行,所以每服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离职费,以支付投诉人第 13 个月的工资、工资差异和百分之十 (10%) 的律师费来自总的金钱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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