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8菲尔。 413 第二师 [ G.R.第 137557 号,2000 年 10 月 30 日] 菲律宾开发银行,请愿人,VS.汉。上诉法院和配偶 NILO 和 ESPERANZA DE LA PEÑA,被告。判决 MENDOZA, J.:这是上诉法院 1998 年 8 月 7 日的判决 [1] 和 1999 年 2 月 11 日的决议 [2] 的复审申请,确认并修改了地区审判法院,分庭 172,巴伦苏埃拉,禁止请愿人撤销其已执行的涉及出售一块土地的合同,并命令被告配偶作为受让人向请愿人支付 P54,200.00 披索。事实是无可争辩的:菲律宾申请人开发银行是布拉干(现为马尼拉大都会巴伦苏埃拉的拉旺巴托)一块土地的所有者[3],TCT No. 13351(202029) 证明了这一点。 1983 年 8 月 8 日,它以 P207,000.00 P207,000.00 的价格将土地出售给被告配偶 Nilo 和 Esperanza De La Peña。[4]有条件销售契据规定:首付款为 P41,400.00,余额 P165,600.00 将在半年度摊销计划中按 18% 的年利率在六(6)年内支付。 P23,126.14 的第一次摊销应自有条件销售契据执行之日起六 (6) 个月到期和支付,所有后续摊销应在此后每六 (6) 个月到期和支付;合同执行后,De La Peña 夫妇在该地块上建造了一所房子并开始居住在那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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