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4菲尔。第835章第 118498 124377 号,1999 年 10 月 12 日] 菲律宾合成纤维公司,请愿人 VS。上诉法院、税务上诉法院和内部收入专员、答辩人。 D E C I S I O N PURISIMA, J.:根据《经修订的法院规则》第 45 条,向法院提交了两份合并复核请愿书,旨在撤销上诉法院在 CA-GR 中的决定。 SP 编号 32922[1] 和 32022.[2]在 G.R.上诉法院在第 118498 号案中,将事前事实剔除如下:“基本的执行事实没有争议,即:菲律宾合成纤维公司……,一家国内公司于 1979 年 12 月 27 日收到要求函。 ..来自国税局局长...评估其在 1974 年第四季度至 1975 年第四季度期间的源头预扣税总额为 P829,748.77,包括利息和妥协罚款. 然而,预扣税评估的大部分缺陷包括利息和对被指控延迟支付利息贷款、特许权使用费和请愿人支付给非居民公司的担保费的预扣税的妥协处罚。请愿人通过其审计师 SGV 和公司适时地对评估提出抗议。被申请人在 1985 年 5 月 14 日的一封信中否认了抗议......基于以下理由:“就菲律宾国内税收而言,当时有义务预扣和缴纳从应向外国公司支付的某些款项中源泉扣缴的所得税。应计而不是在实际支付或汇款时”,引用 BIR 第 4 号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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