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灵雇员工会,请愿人,VS。国家劳动关系委员会(第二分部)、先灵葆雅和 Epitacio TITONG,受访者。[G.R. 118586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8年09月28日
357菲尔。 238 第一师 [ G.R. No. 118586, September 28, 1998 ] 先灵雇员工会,请愿人,VS.国家劳动关系委员会(第二分部)、先灵葆雅和 Epitacio TITONG,受访者。 QUISUMBING, J. 的决定:根据《法院规则》第 65 条进行的这项特殊民事诉讼旨在废止 1994 年 2 月 21 日由公共被告国家劳动关系委员会 (NLRC) 在 NLRC NCR CA No. 中颁布的决议[1]。 004243-93; NLRC NCR 案号 00-05-02773-92 及其 1994 年 10 月 12 日的命令 [2] 驳回了请愿人的复议动议。请愿人先灵葆雅员工工会 (SELU) 是一个正式组织的工会,代表在此私人被告先灵葆雅公司 (SPC) 的员工。私人答辩人 Epitacio Titong 是该公司的总裁,并以该身份参与了本诉讼。本案的事实和程序前因如下: 自 1989 年 3 月 20 日起,公司员工有权获得相当于 1.5 个月(作为“工资信用公式”)的退休福利,每年计入的服务(“任期”)在完成至少 5 年的服务后。[3]福利百分比在退休计划[4] 中包含的时间表(称为“归属​​时间表”)中分级,具体取决于员工的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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