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米格尔公司,请愿人,VS。国家劳工关系委员会第三部门和弗朗西斯科·德·古兹曼,JR.,受访者。[G.R. 【第125606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8年10月07日
357菲尔。 954 第一师 [ G.R.第 125606 号,1998 年 10 月 7 日] 圣米格尔公司,请愿人,VS。国家劳工关系委员会第三部门和弗朗西斯科·德·古兹曼,JR.,受访者。 QUISUMBING, J. 的决定:摆在我们面前的是根据经修订的法院规则第 65 条提出的调卷申请,旨在撤销公共被告国家工党 1996 年 4 月 18 日的决定[1] 和 1996 年 5 月 30 日的决议[2] NLRC CA No. 009490-95 中的关系委员会[3]。该决定推翻了 1995 年 6 月 30 日劳工仲裁员 [5] 在 NLRC-NCR 案件编号 00-08-05954-94 中的判决 [4],并命令恢复私人被告如下:“因此,考虑到的前提是,特此撤销并搁置受到质疑的决定。特此提出一项新的命令,命令被申请人圣米格尔公司将原告恢复原职,并从他被解雇之日起全额返还工资,直到他实际复职而不丧失资历权利[6] 记录在案的事实表明,1990 年 11 月,私人答辩人被请愿人聘请为特定项目的帮工/砌砖工,维修和升级位于马尼拉的 C 炉玻璃厂。他的雇佣合同规定,所述临时雇佣的具体期限约为四 (4)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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