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8菲尔。 145 第三分区 [ G.R.第 120616 号,1998 年 1 月 14 日] LONGINO BUHISAN,请愿人,VS.国家劳工关系委员会、第五部门和圣米格尔公司,受访者。 D E C I S I O N Romero, J.:再一次,此案的解决取决于证人的可信度。是公司以纵火罪和 estafa 罪名解雇员工,还是否认指控并坚称他被陷害的这种心怀不满的员工?与所有需要本法院公正和公正智慧的争议一样,本案必须根据证据进行审查。请愿人从 1978 年 3 月 1 日到 1991 年 4 月 29 日为私人被告 San Miguel Corporation (SMC) 工作,当时他的工作因涉嫌严重不当行为的违规行为而被终止。当时,他是桑托斯将军城 SMC 啤酒销售办事处的一名仓库助理 (WA),主要任务是从路线销售人员那里接收他存入公司联合椰子种植银行 (UCPB) 账户的现金和支票托收。冲突始于 1991 年 3 月 6 日,在比较公司和银行记录后,SMC 地区财务官 (RFO) Joel D. Jumalon 发现公司资金没有立即存入 SMC 的 UCPB 账户。因此,他与请愿人和仓库运营主管 (WOS) 达尼洛·费尔南德斯对质,他们都对此事提供了显然无法令人信服的解释。与银行的核实证实,每日销售汇款的存款被延迟,有时长达四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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