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航空公司,请愿人,VS。上诉法院,博士。 JOSEFINO MIRANDA 和 LUISA MIRANDA,受访者。[G.R. 119641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6年05月17日
326菲尔。第823章No. 119641, May 17, 1996 ] PHILIPPINE AIRLINES, INC.,请愿人,VS.上诉法院,博士。 JOSEFINO MIRANDA 和 LUISA MIRANDA,受访者。 D E C I S I O N REGALADO, J.:在此上诉中,请愿人菲律宾航空公司 (PAL) 在 CA-G.R. CV No. 29147[1] 确认了初审法院的判决,在此裁定请愿人承担以下责任:“因此,在考虑的前提下,特此作出判决,命令被告菲律宾航空公司或菲律宾航空公司向原告 Josefino 博士付款Miranda 和 Luisa Miranda,P100,000.00 作为精神损害赔偿金;P30,000.00 作为惩戒性或纠正性损害赔偿金;P30,000.00 作为律师费;以及费用。”[2] 本请愿书的事实前提表明,在 5 月的某个时候1988 年,苏里高市居民 Josefino Miranda 博士和他的妻子 Luisa 乘坐菲律宾航空公司 (PAL) 的定期航班前往美国。 1988 年 6 月 19 日,在那里逗留了一个多月后,他们从菲律宾航空公司旧金山办事处获得了 1988 年 6 月 21 日从旧金山经檀香山飞往马尼拉的菲律宾航空公司 PR 101 航班的确认预订;菲律宾航空公司 PR 851 航班于 1988 年 6 月 24 日从马尼拉飞往宿务; 1988 年 6 月 24 日,从宿务飞往苏里高的 PAL 航班 PR 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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