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人民,原告上诉人,VS。 SPO2 ROMEO CACATIAN,被告上诉人。[CA-G.R. CR 号 33210]

相关行业:上诉法院裁决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20日
第十二师 [CA-G.R. CR No. 33210, March 20, 2014 ] 菲律宾人民,原告-被上诉人,VS. SPO2 ROMEO CACATIAN,被告上诉人。判决 ELBINIAS, J.:此处处理的是根据《法院规则》第 41 条提出的上诉 [1],针对 2009 年 5 月 25 日地区审判法院(简称“审判法院”)第 77 分庭的判决 [2]奎松市刑事案件编号 Q-05-136250,“重婚”。对被告上诉人 SPO2 Romeo C. Cacatian(简称“被告上诉人”)的定罪源于 2005 年 6 月 7 日的信息[3],内容如下:“在 2002 年 9 月 8 日或前后,在菲律宾奎松市,上述被告于 1977 年 7 月 19 日与一名 FLORENDA CACATIAN 合法结婚,虽然上述婚姻尚未合法解散,并且仍然存在,但当时和那里故意、非法和重罪的是,与一个 MARILOU DAYDAY 签订第二次婚姻,随后的婚姻具有合法性的所有必要条件,对所述 FLORENDA CACATIAN 的损害和偏见。违反法律。”[4](在原文中强调)检方提出了两 (2) 名证人,即:私人申诉人 Florenda Cacatian(简称“私人申诉人 Florenda”或“私人申诉人”)和 Maria Victoria Delfin( “Delfin”(简称“Delfin”),国家统计局(简称“NSO”)的代表,以确立以下内容: 1977 年 7 月 19 日[5],私人申诉人在“法官庆典”前与被告-上诉人结婚兰斯”[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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