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师 [CA-GR。铬。不。 02126,2014 年 8 月 28 日] 菲律宾人民,原告-被上诉人,VS。 RENATO MASCARDO SARNE,被告上诉人。 INGLES, GT, J. 判决:摆在我们面前的是一项上诉,旨在撤销和推翻 2013 年 3 月 11 日第 20115 号刑事案件中杜马格特市第 7 司法区第 30 分庭地区审判法院的判决[1]违反第 9165 号共和国法第 II 条第 11 条,该法对被告上诉人的判决如下:“鉴于上述情况,法院特此裁定被告 Renato Mascardo Sarne 对非法占有 0.69克涮涮锅违反 RA 第 11 条第 II 条第 9165 号,特此判处无期徒刑,最低刑期为十二 (12) 年零一 (1) 天,最高刑期为十四 (14) 年,并处以四十万比索 (P400,000.00) 的罚款)。三 (3) 个热封透明塑料袋,标有“RS-P1 至 P3”,日期均为 2010 年 9 月 16 日,其中总重量为 0.69 克涮涮锅,特此没收并没收,归政府和依法处置。如此订购。”在此,上诉人根据以下修正信息受到指控,[2] 即:“在 2010 年 9 月 16 日左右,在菲律宾杜马格特市,在本法院的管辖范围内,上述被告,不经法律授权,故意、非法和重罪拥有并保存在一个大透明小袋中的三 (3) 个热封透明塑料小袋,总重量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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