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国家水泥公司并为此拨款的法案。[第 2855 号法案]

相关行业: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19年03月12日
[ 1919 年 3 月 12 日第 2855 号法案 ] 创建国家水泥公司并为其拨款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机关集会并由其授权颁布: 第 1 节特此成立一家公司,称为国家水泥公司,其主要办公室应为在马尼拉市,自本法通过之日起,有效期为五十年。证券交易委员会。 2. 上述公司应遵守公司法的规定,只要不与本法的规定相抵触,并应具有该法所述的一般权力和其他必要的权力,以使它进行波特兰水泥的制造和销售。证券交易委员会。 3. 该公司的资本为五十万比索,分为五千股,每股面值一百比索,不得发行低于面值的股票,也不得以现金发行。证券交易委员会。 4. 总督代表菲律宾群岛政府认购不少于上述股本的百分之五十一,其余部分可向省市政府或公众提供不低于董事会不时确定的价格。认购时应支付全部认购股票价值的百分之十,余额按董事会规定的时间支付。决定由菲律宾群岛政府收购的股票数量和所有此类股票的投票权应完全授予由总督、参议院议长和议长组成的委员会众议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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