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修订第 103 号工业法第 1 条和第 2 条的法案。[第 254 号联邦法]
[ 1938 年 3 月 4 日第 254 号联邦法案 ] 一项修订联邦法案第 1 和 2 条的法案,编号为 103 工业。由菲律宾国民议会颁布: 第 1 节。第 103 号联邦法案第 1 节和第 2 节修改如下: 第一章——法院的组织 第 1 节高级法官和另外两名法官。他们的任命、资格、任期和报酬。特此设立劳资关系法院,该法院对整个菲律宾具有管辖权,以审议、调查、决定和解决双方之间产生的所有问题、事项、争议或纠纷和/或影响雇主和雇员或劳工,以及地主和租户或农场劳工,并根据本法的规定规范他们之间的关系。 “法院应由一名高级法官和两名其他法官组成,由菲律宾总统经国民议会任命委员会同意任命。法院法官应具有宪法规定的相同资格最高法院成员,并应在行为良好的情况下任职,直至年满七十岁,或丧失履行职责的能力。原讼法庭法官。 “高级法官每年应获得 11000 比索的报酬,另外两名法官应获得每年 10000 比索的报酬。他们有权在马尼拉市以外执行公务时获得差旅费和每日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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