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39 年 5 月 31 日第 423 号联邦法案] 一项规定在特许城市执行公共工程或公共改进的法案。由菲律宾国民议会颁布:秒。 1. 特许城市内除公园、林荫大道、街道或小巷外的所有维修或建设任何工程或公共设施,估计成本为三千比索或以上,应在官方公报上公开广告后授予最低责任投标人不少于十天,由市长根据城市工程师的推荐:但是,城市工程师可以在公共工程和通信部长的推荐下,经菲律宾总统批准,执行任何此类公共工程的管理费用为三千比索或更多。在公共工程的支出少于三千比索的情况下,城市工程师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自行进行工程,或者在公布和通知后将合同交给最低投标人:被认为适当或可能:根据法规规定。秒。二、本法经批准后生效。 1939 年 5 月 31 日批准。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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