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36 年 10 月 23 日第 68 号联邦法案] 一项法案,规定一名官员根据宪法第七条和第九条担任菲律宾总统。由菲律宾国民议会颁布:第1.既不是总统选民也没有副总统选举,如第七条,宪法第七条,或在搬迁,死亡, 总统和副总统都辞职或无能力,根据宪法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国民议会应立即召集并以全体议员的多数票选举应采取行动的个人或官员as President until the President-elect or the Vice President-elect shall have qualified, the inability removed, or a President shall have been elected.当总统和副总统职位的空缺变为永久性空缺时,国会应通过决议决定是否举行特别选举来选举总统。议长或秘书或其 25 名议员可要求国民议会按本规定召开。证券交易委员会。 2.在本条第一节所述的任何事件中,在国民议会选举代理总统之前,按照行政法典规定的级别顺序,由一名部门秘书代行临时总统职责。证券交易委员会。三、本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1936 年 10 月 23 日批准。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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