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36 年 10 月 20 日第 57 号联邦法案 ] 一项为伊洛伊洛市建立政府形式的法案。由菲律宾国民议会颁布:初步条款。- 法案标题第 1 节。本法案称为伊洛伊洛市宪章。第 I 条——一般规定 SEC。 2. 伊洛伊洛市的公司性质——伊洛伊洛市构成一个政治团体,因此具有永久继承的属性,并拥有与市政公司有关的权力,可根据本章程的规定。证券交易委员会。 3. 城市的印章和一般权力。城市应有印章,并可以随意更改,并可以为一般人取得、购买、拒绝、接收、持有、出租、转让和处置不动产和动产维护城市利益,谴责公用私有财产,签订合同和合同,起诉和被起诉,起诉和抗辩至终审判决和执行,并行使以下赋予的一切权力。证券交易委员会。 4. 城市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于因市政委员会或任何城市官员未能执行本章或任何其他规定而造成的人员或财产损失或伤害,城市不承担任何责任或被追究。法律或条例,或由于上述市政委员会或其他官员在执行或试图执行上述规定时的疏忽。证券交易委员会。 5. 属地管辖权——伊洛伊洛市的属地管辖权应包括目前伊洛伊洛市的属地管辖权。证券交易委员会。 6. 市政府为警察目的的管辖权。——伊洛伊洛市政府为警察目的的管辖权仅应延伸到从海岸到伊洛伊洛湾的 3 英里范围内,以及城市周围两片土地上的区域。半英里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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