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在总统在菲律宾境外期间开展公共事务时应遵循的指示[行政令第4]

相关行业:行政命令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86年08月12日
MOP, Bk 11, v.5, 37 [ 行政命令编号1986 年 8 月 12 日 4 日] 提供在总统不在菲律宾期间开展公共事务的指示 特此发布以下指示,以便在总统不在菲律宾期间开展公共事务:菲律宾总统应继续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所有职务,其方式与她在国家领土内时的方式相同。执行秘书应一如既往地签署所有由他通常由总统签署或在总统授权下签署的文件,并决定日常事务。每位部长应处理并决定与其部属相关的事项,并根据法律可以决定的事项。对需要总统批准的事项,如需紧急处理,应以最快、更方便的通讯方式取得批准。对于其他虽然属于部长管辖范围内的部委事务,但其重要性足以影响政府的总体政策,因此应与总统协商,有关部长可为此目的与会长通过最快最方便的通讯方式。内阁应举行定期会议,并应在必要的其他时间举行会议。副会长主持会议。迄今为止已由内阁采取行动的事项应继续由内阁审议和决定给总统。致总统的所有正式通信均应通过执行秘书或由执行秘书传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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