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搁置的综合规则[MARINA Circular No. 2009-07]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9年03月27日
(纳尔)卷。 20 NO.2 / 2009 年 4 月 - 6 月 [ MARINA 通告编号。 2009 年 7 月,2009 年 3 月 27 日] 根据 474 号总统令、EO 125/125A 和 1975 年 11 月 28 日授权海事工业管理局的第 341 号指令 (LOI 341) 制定船舶搁置的综合规则(MARINA)宣布船舶搁置中心,监督和协调政府办公室与菲律宾搁置中心监管相关的各种活动/计划,特此通过以下规则: I. 目标通知应规定以下方面的一般政策、规则和程序: 1. 搁置中心的申报; 2. 搁置代理的认可; 3. 签发搁置许可证和离境许可范围 本通函适用于: 1. 所有从事或打算从事船舶搁置业务的个人、公司、公司和实体; 2.所有到期搁置的外国船舶; 3. MARINA 可能发现适合船舶搁置的所有可能的中心或地点。三、术语定义 1. 认可证书是指在符合本通知要求的情况下发给搁置代理的文件。 2. 主要负责人是指在公司担任总经理、首席运营官、海事主管或类似职务,需要对海事和业务活动进行日常监督和管理的人员。 3. 搁置中心是指菲律宾政府指定的达沃湾内马拉拉格湾、普哈达湾梅奥湾和布纳万湾的停泊区,作为失业外国船只的停泊区,以及MARINA宣布的其他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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