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外交和公务(官方)护照持有人相互访问条件的协议

相关行业:双边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7年08月03日
2007 年 8 月 3 日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外交和公务(官方)护照持有人相互访问条件的协议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政府俄罗斯联邦,以下简称双方,以发展两国友好关系的共同愿望为指导,假定持有有效外交关系的菲律宾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国民互访的最有利条件和公务(公务)护照将有助于实现这一目标,商定如下: 第一条 1. 持有有效外交或公务(公务)护照的任何一方国家的国民应有权进入、离开、过境, 并且无需签证在另一方国家境内连续停留最多 90 天。二、本条第一款所指的一方国家的国民,只能通过其按照每一方国家的法律对国际通行开放的边境检查站,才能越过另一方国家的边界​​。第 2 条 1. 持有有效外交或公务(公务)护照的任何一方国民被任命为外交使团或领事馆或其国家驻设在另一国领土内的国际组织的使团一方,免于办理进入另一方国家领土的签证。在进入另一方国家领土后,应相关外交使团提出要求,并根据接受方国家的国内立法,他们应在 14 天内获得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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