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关于免除外交和公务护照持有人签证要求的协议

相关行业:双边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7年10月05日
2007 年 10 月 5 日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关于免除外交和官方护照持有人签证要求的协议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印度 以下单独称为“缔约方”,统称为“缔约方”;考虑到加强两国友好关系的利益,并希望为持有外交或公务护照的菲律宾共和国公民和印度共和国公民进入各自国家提供便利,已协议如下: 第 1 条 菲律宾共和国和印度共和国的公民,以及他们的配偶、子女和受抚养的父母,持有有效的外交和公务护照,应进入、过境或停留在菲律宾境内。没有签证的其他国家。第二条 缔约一方公民应允许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逗留不超过三十(30)天。经接受缔约方主管当局同意,可应他们的要求延长停留期限。第三条 缔约双方应在本协定生效后三十(30)日内通过外交途径交换各自的有效护照标本。以及对当前使用的样本进行更改或修改,并应在使用前至少三十 (30) 天向彼此提供相关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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