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外交和公务(服务)护照持有人互免签证的协议
2004 年 9 月 1 日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外交和公务(公务)护照持有人互免签证的协议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进一步促进两国友好关系,便利两国公民互访;在平等互惠的基础上,就外交和公务(公务)护照持有人免签问题进行了磋商;同意如下: 第一条 1. 持有有效外交或公务护照的菲律宾共和国公民,以及持有有效外交或公务护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免签证要求在不超过三十 (30) 天的期间内进入、离开或过境另一缔约方领土。二、前款所述护照持有人在缔约另一方境内停留时间超过三十(30)天的,应当按照缔约另一方主管当局的有关规定办理必要手续。第二条 本协定第一条所称缔约任何一方的公民,应通过对国际旅客开放的口岸出入境或过境缔约另一方领土,并按缔约另一方法律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另一缔约方。第三条 持有有效外交或公务(公务)护照并由派遣方派往其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外交使团、领事机构或国际组织的缔约一方公民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须从接收缔约方的主管当局取得适当的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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