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 年 4 月 28 日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关于移交被判刑人的协议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与菲律宾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已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正式授权缔结本协议, 愿意合作移交被判刑人,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协议如下—— 第 1 条 定义 为本协议的目的 (a) “移交方”是指被判刑人可能或已经被移交的一方; (b) “接收方”是指被判刑人可能被或已经被转移到其管辖权的一方; (c) “被判刑人”是指被转让方管辖范围内的法院判刑的任何人; (d) “刑罚”是指法院在行使刑事管辖权的过程中下令剥夺自由的任何惩罚或措施。第 2 条 一般原则 被判刑人可以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从移送方的管辖区转移到接受方的管辖区,以执行对其判处的刑罚。第 3 条 中央机关 (1) 各方应设立一个中央机关。 (2) 菲律宾共和国中央机关为司法部长或司法部长指定的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中央机关为律政司司长或律政司司长授权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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