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土耳其共和国政府关于外交、特殊、公务或公务护照持有人入境签证的协议

相关行业:双边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9年02月24日
1999 年 2 月 24 日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土耳其共和国政府关于外交、特殊、官方或公务护照持有人入境签证的协议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共和国政府土耳其(以下简称“缔约双方”);希望进一步促进两国友好合作关系的发展;并希望为其国民的公务旅行提供便利;同意如下: 第一条 缔约任何一方的国民持有有效的外交、特殊、公务或公务护照的一方可免签证前往缔约另一方领土并在旅行前逗留不超过 30 天。 第 2 条 任何一方的国民持有有效外交、特殊、公务或公务护照的缔约方缔约一方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外交或领事机构及其直系亲属持有有效的外交、特殊、公务或公务护照,应要求办理入境签证,并在抵达时发给多次入境签证在其任务期间有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也适用于持有有效外交、特殊、公务或公务护照的缔约任何一方国民,他们被派往设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官方国际组织及其成员。持有有效外交、特殊、公务或公务护照的直系亲属。第 3 条 第 1 条所指的缔约一方国民因下列任何原因前往缔约另一方领土的,有义务在旅行前获得与其目的相适应的签证:从事职业;学习或培训目的;或 因任何原因停留超过 30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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