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豁免外交和公务护照持有人签证要求的协议
2014 年 11 月 24 日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国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豁免外交和公务护照持有人签证要求的协议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人民政府孟加拉国共和国以下单称“缔约方”或合称“缔约方”),希望签订一项协议以加强双边关系;希望为持有有效外交或公务护照的各自公民进入缔约另一方领土提供便利;同意如下: 第一条 任何一方持有有效外交和公务护照的公民,如果停留时间不超过三十(30),则无需获得签证即可进入、过境或停留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自入境之日起的天数。应外交或公务护照持有人的请求,经接受缔约方主管当局同意,可延长三十天的逗留期限。第二条 缔约双方应在本协定生效后三十(30)日内通过外交途径交换各自的有效护照标本。缔约双方应相互通报新护照类型和分类的引入,以及对目前使用的护照的变更或修改,并应在使用前至少三十(30)天相互提供相关标本。第三条 尽管有根据本协定获得入境签证的豁免权,但从中受益的人有义务遵守接受缔约方有关进入、停留和离开接受缔约方的法律和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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