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 年 11 月 18 日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希望缔结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同意如下: 第一条 个人范围 本协定适用于居民个人缔约一方或双方。第二条 涵盖的税收 本协定适用于代表缔约国一方或其地方当局对所得征收的税收,不论其征收方式如何。本协定适用的现行税种具体包括: a) 在中国: (i) 个人所得税; (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iii) 地方所得税; (以下简称“中国税”); b) 在菲律宾: (i) 个人、公司、遗产和信托的所得税; (ii) 股票交易税; (以下简称“菲律宾税”)。本协定还适用于在本协定签署之日后征收的任何相同或实质相似的税收,以补充或代替现有税收。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在各自税法发生重大变化后的合理期限内相互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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