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 年 4 月 27 日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对收入征税的逃税协定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 希望缔结一项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同意如下;第一条 个人范围 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双方居民的人员。第二条 涵盖的税收 一、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对所得征收的税收,不论其征收方式如何。 2. 本协定所涉税种为: (a) 在马来西亚: (i) 所得税和超额利润税; (ii) 补充所得税,即锡利税、开发税和木材利得税; (iii) 石油所得税; (以下简称“马来西亚税”); (b) 在菲律宾,根据经修订的菲律宾国家国内税收法典第二章征收的所得税,包括企业发展税和分支机构利润汇缴税,以及菲律宾政府征收的所有其他收入税菲律宾共和国(以下简称“菲律宾税”)。三、本协定还适用于本协定签署之日后征收的任何相同或实质相似的收入税,以补充或代替现有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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