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利坚合众国和菲律宾共和国关于美国退伍军人管理局在菲律宾继续运作的协议

相关行业:双边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82年07月28日
1982 年 7 月 28 日美利坚合众国和菲律宾共和国继续在菲律宾开展美国退伍军人管理局业务的协议 鉴于美国国会于 1980 年 10 月 7 日通过第 96-385 号公法批准,并且1981 年 11 月 3 日批准的第 97-72 号公法,体现在美国法典第 38 章第 17 章第 IV 小节中,规定扩大美国退伍军人管理局在菲律宾的业务,并提供进一步协助向菲律宾共和国提供援助,用于更换和升级设备以及修复退伍军人纪念医疗中心的实体设备,鉴于自 1981 年 10 月 1 日起,菲律宾共和国将承担全部责任所有英联邦陆军退伍军人和新菲律宾童军退伍军人的医院和医疗护理和治疗,鉴于,美利坚合众国希望协助菲律宾共和国在退伍军人纪念医疗中心维持高质量的医疗护理和治疗,鉴于,菲律宾共和国希望利用其中的规定来继续美国退伍军人的业务在菲律宾进行管理,目的是更换和升级设备以及修复退伍军人纪念医疗中心的实体设备。美利坚合众国和菲律宾共和国已决定为上述目的缔结一项新协议,美利坚合众国将在联邦公报中颁布相关法规,并在此达成如下协议: 标题 I 目的合同条款 I. 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美国国会的必要拨款法案以及不时由美国退伍军人事务署长制定的规则和条例,总统向其制定美国已将《美国法典》第 38 篇第 631-633 节授予他的权力下放,美国退伍军人事务署署长将与退伍军人庄园医疗中心主任签订合同,但须遵守菲律宾共和国国防部长批准如下: (a) 由美国向菲律宾共和国提供补偿美利坚合众国在菲律宾共和国的医院护理由美国退伍军人事务署署长确定的美国退伍军人因服务相关的残疾需要这种医院护理,按每日津贴率共同两国政府确定每个财政年度公平合理; (b) 为美国退伍军人事务署认定的美国退伍军人纪念医疗中心的医院护理提供上述 (a) 项所述的报销,该中心对非服务相关的残疾需要此类医院护理如果他们无法支付此类护理的费用; (c) 为美国退伍军人事务署确定的美国退伍军人在菲律宾共和国的医疗服务报销,这些退伍军人需要因服务相关的残疾而获得此类医疗服务,该医疗服务应在退伍军人纪念医疗中心或通过合同,每个财政年度的费率由两国政府共同确定,以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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