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9 年 6 月 17 日菲律宾共和国和日本关于建立试点农场的协议 注:该协议于 1969 年 6 月 17 日生效。本协议也在 VIII DFA TS No.;2, p. 中公布。 10.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日本政府热切希望促进两国之间的经济和技术合作,从而进一步加强两国之间现有的友好关系,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一、设立两个试点农场(以下简称“农场”),各有X00个左右。一个在东民都洛的瑙詹地区,另一个在莱特的圣米格尔-阿兰加朗地区,旨在促进菲律宾共和国的稻米产量,与菲律宾共和国政府的稻米生产中心项目有关菲律宾。二、两国政府在实施试点农场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方面应进行如下合作:在农场建设道路、灌溉和排水设施;湾。通过农场的研究和推广工作,改进水稻种植、储存和加工技术; C。在日本和农场为参与该项目的菲律宾技术人员提供技术培训。第 II 条 1. 根据日本现行法律法规,日本政府应采取必要措施,自费提供附件 I 中提到的必要日本专家的服务。 2. 日本专家应享有特权、附件二所列的豁免和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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