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8 年 1 月 7 日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日本政府关于发展菲律宾和日本之间更密切贸易关系的协议 注:该协议于 1958 年 1 月 7 日生效。参考:本协议也是发表在 III DFA TS No. 2, p. 20. 马尼拉,1958 年 1 月 7 日 阁下:关于最近的长篇大论,我荣幸地确认日本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已经通过各自代表讨论了措施在双方政府已通过国际协议签署的多边支付框架内,为了在互利的基础上发展日本和菲律宾共和国之间的贸易和商业,可能会被采纳,并同意如下: 1. ( a) 各国在进口程序和法规方面应遵循非歧视原则,即在以类似条款和条件从任何第三方进口时,给予对方国家产品与同类产品相同的待遇国家。 (b) 各国应按照不歧视关税及相关手续的原则,给予对方产品尽可能优惠的待遇。 (c) 非歧视原则不适用于菲律宾共和国给予美利坚合众国物品与关税有关的待遇、利益或好处; 1951 年 9 月 8 日在旧金山市签订的对日和平条约第 3 条规定的任何地区的产品,只要该条第二句所述的情况继续存在关于该地区的行政、立法和管辖权。...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日本政府关于加强菲律宾和日本之间贸易关系的发展协定pdf预览版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日本政府关于加强菲律宾和日本之间贸易关系的发展协定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