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关于原子能民用合作协定修正案的协定

相关行业:双边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60年06月11日
1960 年 6 月 11 日 菲律宾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关于原子能民用合作协议修正案的协议 注:本协议于 1960 年 7 月 15 日生效。参考:本协议是也发表在 377 UNTS, p. 420.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希望修改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关于原子能民用的合作协定能源公司于 1955 年 7 月 27 日在华盛顿签署(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协议如下: 第一条 合作协议第一条修改如下: “A. 符合规定根据第五条和第七条(A)项,本协议双方将在以下领域交换信息:“1.研究堆的设计、建造和运行及其作为研究、开发和工程工具以及在医学治疗中的用途。 "2. 与研究堆运行和使用有关的健康和安全问题。"3.放射性同位素在物理和生物研究、医学治疗、农业和工业中的使用。 "B. 根据本协议交换的任何类型的信息或数据(包括设计图纸和规格)的应用或使用应由接收和使用此类信息或数据的一方负责,并且理解另一方合作方不保证此类信息或数据对任何特定用途或应用的准确性、完整性或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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