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和菲律宾共和国海上服务协定

相关行业:双边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66年08月27日
1966 年 8 月 27 日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和菲律宾共和国之间的海上服务协定 1966 年 8 月 27 日在雅加达签署的协定; 1966 年 8 月 27 日生效。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和菲律宾共和国之间的海上服务协定。根据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于 1963 年 5 月 27 日在雅加达签署的《贸易协定》第 8 条和第 9 条,关于讨论发展和促进两国贸易的议定书第 6 款两国在雅加达签署,作为贸易协定的组成部分,1963 年 9 月 25 日在马尼拉签署的《雅加达协定马尼拉备忘录》第 VI B 1 至 VI B 5 条,以及《商定会议纪要》第 III 条 6 1964 年 1 月 7 日至 11 日在马尼拉举行的菲律宾-印度尼西亚经济和贸易事务部长级会议,以及 1966 年 6 月 23 日在马尼拉签署的菲律宾和印度尼西亚技术小组商定的讨论纪要第 7 条。印度尼西亚-菲律宾海事服务委员会以下简称联合委员会,兹根据以下条款成立: 第一条 联合委员会ion 应在雅加达和马尼拉交替召开,此类会议将在联合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情况下不时安排。第二条 联合委员会由不超过六(6)名成员组成,每个国家最多有三(3)名成员。第 III 条 联合委员会应由两(2)名联合主席领导,每名代表本国政府的小组主席,两名联合委员会主席应交替担任联合委员会主席,任期一(1 )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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