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9 年 12 月 18 日 菲律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被驱逐者的协议备忘录 注:该协议于 1959 年 12 月 18 日生效。本协议也在 IV DFA TS No. 1, p. 中公布。 42. 1. (a) 中国政府原则上同意接受菲律宾政府根据适用于所有外国人的菲律宾法律并经过正当法律程序后可能下令驱逐出境的中国公民。对于中华民国大使馆认为适当或有必要提出交涉重议的任何案件,菲律宾共和国外交部将在适当的情况下进行斡旋,直至交涉完毕。菲律宾有关当局的积极考虑。 (b) 当驱逐令成为最终命令时,被驱逐者的离境将在六 (6) 个月内生效。 2. 中国政府将根据 1959 年 10 月 20 日的斯克拉诺-图安谅解备忘录将三十一(31)名中国公民驱逐出菲律宾。上述被驱逐者的离境将在十(10 ) 本协议日期后的几天。 3. (a) 中国政府将在中国大使馆收到菲律宾政府驳回其复议或行政宽大动议的通知后七(7)日内接受上述谅解备忘录所述的暂缓遣返者。由菲律宾政府有关当局。每个案例的简要摘要将随通知一起提供,或在通知之日起三 (3) 天内提供给中国大使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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