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协定

相关行业:双边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3年07月13日
2013 年 7 月 13 日菲律宾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间的领事协定菲律宾共和国和中华民国(以下简称“缔约双方”),希望发展他们的领事关系,以为促进两国和国民权益的保护,促进两国友好合作关系, 决定缔结本领事协定,并同意如下: 第一章 定义 第 1 条 定义在本协定中,下列用语应具有本协定赋予的含义: (a) “领馆”是指任何总领事馆、领事馆、副领事馆或领事机构; (二)“领区”是指指定领馆行使领事职能的区域; (c) “领馆馆长”是指派遣国任命担任领馆馆长的总领事、领事、副领事或领事代理人 (d) “领事官员”是指任何人,包括领事馆长领馆,受托行使领事职务; (五)“领馆行政和技术人员”是指在领馆从事行政或技术服务的任何人; (f) “服务人员”是指任何受雇于领馆国内服务的人员; (七)“领馆人员”是指领馆的领事官员、行政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h) “私人职员”是指受雇为领馆成员提供私人服务的任何人; (一)“领馆馆舍”是指专为领馆目的使用的建筑物或建筑物的一部分及其附属土地,不论其所有权如何; (j) “领事档案”是指领馆的所有文件、文件、信件、书籍、胶卷、磁带和登记簿,以及密码和密码、卡片索引、存储在存储介质中的数据和任何家具用于保护或安全保管;” (k) “派遣国国民”是指具有派遣国国籍的任何自然人,适用时也指派遣国的任何法人; (l) “派遣国船舶”是指依照派遣国法律悬挂派遣国国旗航行的船舶,不包括军用船只; (m) “派遣国航空器”是指在派遣国登记并带有该国登记标志的任何航空器,军用飞机除外;第二章 领馆的设立和成员的任命 第二条 领馆的设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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