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共和国和越南共和国之间的友好条约

相关行业:双边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59年04月26日
1959 年 4 月 26 日 菲律宾共和国和越南共和国之间的友好条约 注:该协议得到参议院 S.R.第 26 号,1959 年 5 月 21 日。菲律宾的批准书由总统于 1959 年 12 月 18 日签署。该协定于 1960 年 1 月 21 日在双方交换批准书后生效。它是由总统宣布的,Proc。第 654 号,S. 1960。参考;本协议也在 III DFA TS No. 3, p. 中公布。 10. 菲律宾共和国和越南共和国渴望加强和延续两国之间愉快存在的友好关系,决心缔结友好条约,并为此任命各自为全权代表,菲律宾总统,外交部长菲利克斯伯托·塞拉诺阁下,越南共和国总统,外交国务秘书武文茂阁下各权力机构以良好和适当的形式同意下列条款: 第一条 菲律宾共和国与越南共和国及其人民之间应保持永久和平和永久友好。第二条 缔约双方发生争端,经外交、调解或仲裁不能圆满解决的,双方不得使用武力解决,应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终审。本承诺不适用于与菲律宾共和国和越南共和国分别认为本质上属于其国家权限的事项有关的争端,也不影响《联合国宪章》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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