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9 年 9 月 4 日菲律宾共和国和柬埔寨王国之间的友好条约1. 菲律宾共和国和柬埔寨王国出于加强和延续两国友好关系的愿望,决定缔结友好条约,其条款如下: 第一条菲律宾共和国与柬埔寨王国及其人民之间的永久和平与永久友好。第二条 缔约双方发生争端,经外交、调解或仲裁不能圆满解决的,双方不得使用武力解决,应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终审。第三条 每一缔约方应努力向其他外交代表派驻在互惠的基础上,在被承认和接受后,在后者领土内享有国际法普遍承认的权利、特权和豁免。 .第四条 缔约一方可在另一方领土内设立领事馆,领事馆在互惠基础上享有国际法规定的特权和豁免。第五条 缔约一方国民在互惠的基础上,应允许在互惠的基础上享有旅行、居住和从事贸易、工业和其他和平和合法活动的权利,但始终受制于宪法,后者的现行法律和法规。第六条 本条约须经缔约各方根据各自的宪法程序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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