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和埃及共和国之间的友好条约

相关行业:双边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55年01月18日
1955 年 1 月 18 日菲律宾共和国和埃及之间的友好条约 注:该协议得到参议院 S.R.第 39 号,1955 年 4 月 11 日,总统批准,1955 年 11 月 28 日。它于 1956 年 1 月 11 日在各方交换批准书后生效,由总统宣布。 No. 256, S. 1956. 参考:本协议也在 II DFA TS No. 4, p. 中公布。 1. 该协议的总统公告也发表在 52 O.G., p. 580. 菲律宾共和国和埃及共和国希望通过旨在加强其精神、文化和经济联系的正式规定来加强和延续它们之间如此愉快地存在的友好关系,因此决定缔结友好条约,并为此任命菲律宾共和国为其全权代表:尊敬的 RAUL T. LEUTERIO 菲律宾共和国驻美利坚合众国特命全权公使;埃及共和国:埃及共和国驻美利坚合众国特命全权大使艾哈迈德·侯赛因阁下;他们在相互传达各自的全权证书后,以良好和适当的形式同意以下条款: 第一条 菲律宾共和国和埃及共和国及其人民之间将永久和平和永久友好.第二条 缔约两方发生争端,经外交不能圆满解决时,双方不得使用武力解决,但应依照《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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