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共和国和法国共和国之间的友好条约

相关行业:双边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47年06月26日
1947 年 6 月 26 日 菲律宾共和国和法国共和国之间的友好条约 注:该条约得到参议院 S.R.第 49 号,1948 年 5 月 4 日。菲律宾批准书由总统于 1950 年 4 月 19 日签署。它于 1950 年 4 月 19 日在双方交换批准书后生效。它是由总统宣布的,Proc。第 184 号,第1950. 参考:本条约也发表在 I DFA TS No. 3, p. 134. 该条约的总统公告发表于 46 O.G., p. 1959 年(1950 年 5 月)。法兰西共和国总统和菲律宾共和国总统,同样渴望加强两国团结的友谊,决定为此缔结条约,并指定各自的全权代表:法兰西共和国总统:外交部长乔治·比多尔先生阁下,菲律宾共和国总统:菲律宾共和国副总统兼外交部长埃尔皮迪奥·基里诺阁下,双方以良好和适当的形式交换全权后,同意以下条款: 第 1 条。法兰西共和国和菲律宾共和国之间应保持持续的和平和永久的友谊。第 2 条 缔约一方应在其批准的情况下向另一方委派外交代表,他们在执行任务期间应享有国际法和惯例普遍承认的权利、特权和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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