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 年 1 月 3 日菲律宾共和国和巴基斯坦之间的友好条约 注意:该协议得到参议院 S.R.第 95 号和 1952 年 5 月 22 日。菲律宾批准书由总统于 1953 年 3 月 26 日签署。该协定于 1953 年 9 月 25 日在双方交换批准后生效。它是由总统宣布的,Proc。第 220 号,S.1995。参考:本协议也在 II DFA TS No. 1, p. 中公布。 126. 菲律宾共和国总统和巴基斯坦总督同样希望在和平、正义和《联合国宪章》原则的基础上加强和延续各自国家之间的密切友好关系,决定为此缔结一项条约,并指定菲律宾共和国总统为他们各自的全权代表:菲律宾共和国驻美利坚合众国特命全权大使 JOAQUIN M. ELIZALDE 阁下;巴基斯坦总督:巴基斯坦驻美利坚合众国特命全权大使 M. A. H. ISPAHANI 阁下;在交换了全部权力后,他们找到了良好和应有的形式;已商定以下条款: 第一条 菲律宾共和国和巴基斯坦及其人民之间将永远和平与永久友好。第二条 缔约双方发生争端,经外交、调解或仲裁不能圆满解决的,缔约双方不得使用武力解决,应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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