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之间的友好条约

相关行业:双边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51年06月21日
1951 年 6 月 21 日菲律宾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之间的友好条约 注:该协议得到参议院 S.R.第 98 号,1952 年 5 月 22 日。菲律宾批准书由总统于 1953 年 7 月 21 日签署。该协定于 1953 年 11 月 20 日在缔约方交换批准书后生效。它是由总统宣布的,Proc。 No. 5, S. 1954. 参考:本协议也在 II DFA TS No. 1, p. 中公布。 131,该协议的总统公告发表于 50 O.G., p. 10(1954 年 1 月)。菲律宾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渴望加强和延续两国之间如此愉快地存在的友好关系,决心缔结友好条约,并为此任命各自的全权代表:菲律宾总统:帝国特命全权大使 DOMINGO IMPERIAL 阁下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总统:外交部长 AHMAD SUBARDJO 阁下;在相互传达各自的全权证书后,双方同意以下条款: 第一条 菲律宾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之间将永久和平和永久友好。第二条 缔约双方发生任何争端,经外交或调解或仲裁不能圆满解决,缔约双方不得诉诸武力解决,应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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