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 年 11 月 21 日关于建立东盟的谅解备忘录 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以下简称“东盟成员国”)包括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和大韩民国(以下简称“韩国”);承认 1989 年以来的对话伙伴关系和 2004 年 11 月 30 日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万象宣布的全面伙伴关系加速了东盟成员国与韩国之间的牢固联系;注意到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在马来西亚吉隆坡举行会议,呼吁各方通过包括建立东盟可行性研究在内的措施合作促进贸易和投资-韩国中心;重申他们致力于建立一个促进东盟-RGK 经济和社会文化关系的中心,该中心已于 2007 年 1 月在菲律宾宿务举行的第十届东盟-韩国会议上得到批准;认识到东盟成员国与韩国之间贸易额和投资流量的增加将是互惠互利的;认为通过民间接触和文化交流促进相互了解至关重要;同意如下: 第一条 设立和地点 一、东盟成员国和韩国特此设立一个机构,称为东盟-韩国中心(以下简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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