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盟空运服务谅解备忘录

相关行业:区域/多边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2年09月19日
2002 年 9 月 19 日东盟航空货运服务谅解备忘录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共和国航空当局新加坡、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东南亚国家联盟(东盟)成员国(以下简称“缔约方”);回顾 1998 年 12 月 16 日在河内举行的第六届东盟首脑会议通过的河内行动计划,呼吁将制定竞争性航空服务政策的政策框架和模式制度化,这可能是迈向开放天空政策的逐步步骤在东盟;还忆及 1998 年 9 月 9 日至 10 日在新加坡举行的第四届东盟运输部长会议决定提出具体建议,作为东盟竞争性航空服务政策的一部分,将空运服务自由化;致力于维护、进一步发展和加强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注意到高效的空运服务对于发展贸易和促进经济增长很重要;希望促进和加强空运服务及其相关活动,以补充东盟的其他运输便利化和自由化努力;希望逐步取消限制,以提高东盟空运服务运营的灵活性和容量;兹同意如下: 1. 指定 每一缔约方可指定一家或多家航空公司在指定航线上运营商定的服务。二、运力和班次 允许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每周单向经营不超过 100 吨的全货运航班,从其领土到缔约另一方的班次和机型不受限制缔约方的领土,反之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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