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修订的关于建立东盟基金会的谅解备忘录

相关行业:区域/多边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0年07月25日
2000 年 7 月 25 日修订的关于建立东盟基金会的谅解备忘录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东南亚国家联盟(东盟)成员国;回顾 1995 年《曼谷峰会宣言》,其中规定东盟应将职能合作提升到更高水平,为所有成员带来共同繁荣,以及东盟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在雅加达第一次非正式首脑会议上达成的协议1996 年 11 月 30 日,提出建立东盟基金会的想法;还回顾 1996 年 7 月 20 日在雅加达举行的第 29 届东盟部长级会议通过的《提升功能合作框架》,其中规定功能合作的主题应为通过人类发展、技术竞争力和社会凝聚力实现共同繁荣;出于维护东盟可持续未来的需要以及对建立东盟基金会的互惠互利的渴望;达成如下谅解: 第一条 设立和成员资格 一、设立东盟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 2. 东盟成员国应为基金会成员。 3. 东道国应给予基金会、执行主任和基金会、执行主任和具有外交地位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和职能所需的特权和豁免,东道国的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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