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亚国家联盟和日本之间的全面经济伙伴关系框架

相关行业:区域/多边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3年10月08日
2003 年 10 月 8 日 东南亚国家联盟与日本东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框架 2003 年东盟文件系列 我们,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东南亚国家联盟(统称“东盟”或“东盟国家”,或单独称为“东盟成员国”)和日本今天齐聚东盟-日本首脑会议;回顾 2002 年 11 月 5 日在柬埔寨金边举行的东盟-日本首脑会议发表的联合声明实现全面经济伙伴关系(“CEP”)的措施,包括可能在 10 年内尽快完成的自由贸易区(“FTA”}审议东盟与日本之间实现 CEP 的框架(“东盟-日本 CEP”);受到东盟-日本关系取得重大进展的启发,该关系跨越了 30 个经济伙伴关系,并在广泛领域不断扩大;希望尽量减少障碍并加深东盟与日本之间的经济联系;营业成本;增加区域内贸易投资;提高经济效益;为东盟和日本的企业创造更大的市场和更大的机会;提高我们对资本和人才的吸引力;赞同东盟-日本 CEP 应受益于东盟经济一体化并与之互补的观点,并认为东盟自由贸易区(“AFTA”)的实现将提高东盟作为区域市场的价值,并吸引对东盟的投资东盟成员国之间的共同有效优惠关税(“CEPT”)计划应及时实施;相信建立涵盖货物、服务和投资贸易的东盟-日本自由贸易协定将创造东盟与日本之间的伙伴关系,并为加强合作和支持东亚经济稳定提供重要机制; 认识到商业部门在促进东盟与日本之间的贸易和投资方面的重要作用和贡献,以及进一步促进和便利的必要性他们合作并利用东盟-日本 CEP 提供的更大商机;认识到不同的战略东盟成员国之间以及东盟与日本之间的经济发展时代,以及促进柬埔寨王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缅甸联邦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统称为“新的东盟成员国”)在东盟-日本 CEP 中;重申各国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定》(“世贸组织协定”)以及其他多边、区域和双边协定和安排下的权利和义务;认识到区域贸易安排可以促进加速区域和全球自由化以及作为多边贸易体系框架的组成部分的催化作用;已决定如下: 1 目标 东盟-日本 CEP 的目标是: (a) 通过创建 CEP 加强东盟与日本之间的经济一体化; (b) 通过加强伙伴关系和联系,提高东盟和日本在世界市场上的竞争力; (c) 逐步开放和便利货物和服务贸易,并建立透明和自由的投资制度; (d) 探索新领域并制定适当措施以进一步合作和经济一体化; (e) 促进东盟新成员国更有效的经济一体化,并缩小东盟成员国之间的发展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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