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1 年 3 月 13 日东盟不定期航班商业权利协议 注:该协议于 1973 年 7 月 2 日对菲律宾生效。参考:该协议也在 10 年东盟 242 年发布。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马来西亚、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和泰国王国,作为东南亚国家联盟(以下简称“东盟”)和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以下简称“国际民航组织”),希望加快和加强落实《东盟宣言》所体现的东盟目标和宗旨,并考虑到从事不定期商业飞行的航空器符合协定缔约国的利益,不损害定期航班可自由进入其领土,以装卸乘客和货物,并在此类协议中定义其各自的商业、飞机在非定期国际服务上以付费或租用方式接收乘客和货物的权利和特权。已同意如下: - 第 1 条 本协议适用于 (a) 在东盟国家注册和 (b) 由成员国之一的国民或由国民拥有并有效控制的公司或公司运营的任何民用航空器由该国主管航空当局正式授权的成员国之一; (c) 在东盟地区的领土内从事有偿租用的不定期国际航班。第 2 条 1. 东盟成员国同意允许本协定第 1 条所指的航空器自由进入其各自领土,以承接或卸除第三和第四自由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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