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盟促进大众媒体和文化活动合作协定

相关行业:区域/多边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69年12月17日
1969 年 12 月 17 日东盟促进大众媒体和文化活动合作协议 参考:本协议也在东盟 76 年 10 年内公布。印度尼西亚共和国、马来西亚、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和泰国王国。作为东南亚国家联盟(以下简称“东盟”)的成员,承认东盟宣言中体现的东盟的目标和宗旨,希望实施 8 月在雅加达举行的第二次部长级会议的决定, 1968 年,并希望促进和发展它们在大众媒体和文化活动领域的关系,同意如下: — 第 1 条 缔约方应通过以下方式促进大众媒体活动 — (a) 广播常规节目以反映目标,各成员国广播电视部门对东盟的宗旨和活动; (b) 组织电影节; (c) 鼓励电影艺术家交流和联合电影制作; (d) 组织大众媒体研讨会和其他活动。 第 2 条 缔约双方应通过以下方式促进文化合作: (a)交流视觉和表演艺术领域的艺术家; (b) 开展艺术和文学方面的联合研究; (c) 组织艺术、文学和相关事务的研讨会和展览;以及 (d) 组织文化节。三、缔约双方应承诺研究交换专家、组织大众媒体和文化活动研讨会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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