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和以色列共和国和平利用原子能合作协议

相关行业:双边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69年01月14日
1969 年 1 月 14 日 菲律宾共和国和以色列之间和平利用原子能合作协议 注:该协议于 1969 年 1 月 14 日生效。参考:该协议也在 VIII DFA TS No. 1 中公布,页。 90. 鉴于和平利用原子能为菲律宾和以色列人民带来巨大希望;鉴于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以色列国政府希望在和平利用原子能方面相互合作,以促进两国的社会、科学和经济发展;因此,双方同意如下: 第一条 两国政府同意交换专家和学生,目的是培训人员组织和执行旨在增加各自国家计划效益的计划。此类培训的费用将在每种情况下达成一致。第二条 两国政府将分享在医药、农业、工业和一般科学研究中短寿命同位素的生产、制备、分配和利用方面的知识和经验。第三条 上述目的的规划和实施在菲律宾共和国委托给菲律宾原子能委员会,在以色列委托给原子能委员会。上述机构还应确定每个合作项目的范围和资金来源。第四条 第三条规定的国家机构的代表应不时根据场合需要经常进行磋商,以考虑扩大合作以促进和平利用原子能的方式和方法。各自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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