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6 年 10 月 9 日关于工人事故赔偿的公约(第 17 号),经最后条款修订公约修改 注:第一个公约于 1925 年 6 月 10 日在日内瓦通过。经修改的公约得到参议院的同意, SR第 44 号,1960 年 5 月 19 日。菲律宾批准书于 1960 年 9 月 16 日由总统签署,并于 1960 年 11 月 17 日交存国际劳工组织总干事。原公约于 4 月 1 日生效, 1927. 经修正的公约于 1960 年 11 月 17 日对菲律宾生效。参考:本公约也发表在 38 UNTS, p. 229.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 由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在日内瓦召开,并于 1925 年 5 月 19 日在其第七届会议上举行会议,并决定通过关于工人事故赔偿,列入会议议程的第一项,并确定这些提案应采取国际公约的形式,通过今年 1922 年 6 月 10 日5 下列公约,可称为 1925 年工人赔偿(事故)公约,供国际劳工组织成员国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的规定批准: 第 1 条 每个成员国批准本公约的国际劳工组织承诺确保遭受人身伤害的工人在e 对工业事故或其家属的补偿,其条件至少应与本公约规定的条件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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