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共卫生办公室议定书

相关行业:区域/多边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46年07月22日
1946 年 7 月 22 日关于国际公共卫生办公室的议定书 注意:菲律宾是该议定书的原始签署国。它于 1947 年 10 月 20 日生效。参考:本议定书也发表在 9 UNTS,第66. 第一条 本议定书签署国政府同意,1907 年 12 月 9 日在罗马签署的协议中规定的国际公共卫生办公室的职责和职能应由世界卫生组织履行。或其临时委员会,并且在遵守现有国际义务的情况下,他们将采取必要步骤来实现这一目的。第二条 本议定书缔约方进一步同意,自本议定书生效之日起,附件一所列国际协定赋予劳工局的职责和职能应由本组织或其临时委员会。第三条 1907 年协议应在协议各方同意终止时终止,办事处解散。应当理解,1907 年协定的任何政府缔约方已通过成为本议定书的缔约方,同意终止 1907 年协定。第四条 本议定书的缔约方进一步同意,如果该协定的所有缔约方1907 年协定未同意在 1949 年 11 月 15 日之前终止,则它们将根据其第 8 条退出 1907 年协定。 第五条 1907 年协定的任何非本议定书签署国的政府缔约方可在任何时候通过向联合国秘书长发送接受书来接受本议定书,秘书长将通知所有签署国和接受本议定书的其他政府有关加入的情况。第 VI 条 各国政府可通过以下方式成为本议定书的缔约方: (a) 签字,对批准无保留; (b) 签署须经批准,然后接受; (c) 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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