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保护的地方(第 12 号)令 2001 年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被宣布为受保护的场所的场所 附表第 S 548 号保护区和受保护的地方法案(第 256 章)受保护的地方(第 12 号)令 2001为行使《保护区和保护区法》第 5(1) 条赋予的权力,内政部特此发布以下命令 1。本命令可称为 2001 年《保护区(第 12 号)令》和应于 2001 年 11 月 1 日起生效。宣布为受保护场所的场所 2. 附表第 2 栏所述场所特此宣布为该法案所指的受保护场所,任何人不得在该处所内,除非他持有附表第一栏指明的当局发出的通行证或许可证,或已获得在该处所当值的获授权人员准许进入该处所 前提。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Published in Subsidiary Legislation Supplement on 01 Nov 2022 PDF created date on 26 Feb 2022所有这些区域都属于州土地地段 523 PT 的一部分。 SL。和 49 4 PT。 TS。 30, 28 Irrawaddy Road,由内政部和警察总部占据,面积约为 35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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